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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买卖的分类有哪些?买卖附加约定有哪些

时间:2023-05-22 14:55:52    来源:百科网

特种买卖的分类有哪些

特种买卖的分类有哪些?买卖附加约定有哪些

1、分期付款买卖。它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先行给付标的物,另一方分期给付价款的买卖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占有标的物后,分两期以上偿还价款。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承担着不能完全收回全部价款的风险,因此有必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采取特殊的担保方式。

2、凭样品买卖。它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货样或样本所显示的质量进行交易的买卖。在货样买卖中存在着如下默示条款:出卖人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与货样或样品所表现的质量之间的一致加以保证。如质量不符合样品的要求,买受人有权退货、撤销买卖合同或者要求损害赔偿。

3、试用买卖。它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之后,在约定期限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加以认可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期限,则应在出卖人对买受人规定的相当期限届至前对标的物加以认可。

在试用买卖中,出卖人有容许买受人试验其标的物的义务。在买卖合同发生疑问时,应视为以买受人的认可为停止条件而订立合同,买受人认可之时即为合同成立之时,关于买卖标的物的认可应在何种程度以何种方式进行,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4、招标订立合同包括招标、投标和定标三个步骤。招标是招标人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的单位发出的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由于招标并不包含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标底不能公开。因此招标不是要约而是要约引诱。投标是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标准、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报送标函,提出报价,即作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投标属于要约,因此必须具备要约的条件。定标前先要开标。开标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规定方式将各投标人的标函主要内容予以公开,对各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定作出选择,确定中标人。定标是招标人从投标人中决定中标人。从法律质上看,定标是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的承诺。

买卖附加约定有哪些

为维护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利益,当事人通常可以针对买卖契约作出某些附加约定,这些附加约定虽然采用简约的形式,但被认为是在买卖契约缔结时达成的,因而在实践中与买卖契约一样具有约束力。买卖契约的附加约定只要包括以下几种:

1、择优解除简约(in diem addictio)。它是为维护出卖人利益而约定的,特别适用于拍卖。根据这样的条款,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出卖人遇到更优惠的出价,则可以解除已达成的买卖契约,收回被出卖的物品,并将其卖给上述出价更优惠者。

对于附有这类简约的买卖,依具体情形可就其质作出不同的认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一旦有人提供了更优条件,买卖即废止’,则这是一个单纯买卖,但可能被附条件地解除;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只要没有人提供更优条件,则买卖成立’,该买卖是附条件的”。

2、解除约款(1ex commissoria)。它也是为维护出卖人利益而约定的。根据这样的条款,如果买受人未在预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契约。这种约定使得“买卖可能因所附条件的实现而解除”;但是,只有在出卖人愿意时,它才被付诸执行,“而如果他不愿意,则不能强制他接受该简约的效果”。

3、退货简约(pactum displicentiae)。它是为维护买受人利益而约定的,根据这样的条款,买受人有权在约定的情况下退还不满意的买卖标的物,并且获得价金返还。退货简约一般应当规定一定的期限,比如,在售出的葡萄酒变酸或出现其他问题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约定了由出卖人承担风险的期限,则在此期限前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如未约定该期限,则直至品尝酒时,出卖人须承担风险”。

达成的买卖契约,收回被出卖的物品,并将其卖给上述出价更优惠者。对于附有这类简约的买卖,依具体情形可就其质作出不同的认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一旦有人提供了更优条件,买卖即废止’,则这是一个单纯买卖,但可能被附条件地解除;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只要没有人提供更优条件,则买卖成立’,该买卖是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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